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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網約車新規征意見 擬要求“滬籍滬牌”

據上海市交通委員會網站消息,上海市今日發佈瞭《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幹規定(草案)》、《關於本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及《關於規范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等三個文件,今起至10月21日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市交通委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按照新規草案,上海網約車需滬籍、滬牌,新規還對駕駛員、車輛準入等作出瞭明確規定。

上海有關部門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本次若幹規定增設瞭以下條件:一是非本市註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二是網絡服務平臺應接入上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管理平臺。三是在上海市有註冊車輛和駕駛員數量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四是應投保成年人責任險。

以下為意見全文:

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幹規定

(草案)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瞭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發展原則)

本市網約車發展應當堅持依法管理、綠色環保、安全運營、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運價)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負責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環保、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經濟信息化、金融服務、網信以及國傢駐滬通信、保險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六條(網約車平臺條件)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具體條件除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本市註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 監管平臺;

(三)在本市有與註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

(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七條(網約車平臺申請材料)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二)在本市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八條(網約車車輛條件)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除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註冊登記;

(二)達到本市規定的可予以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準;

(三)燃油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

(四)通過營業性車輛環保和安全性能檢測;

(五)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六)安裝符合標準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數據信息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七)安裝能向公安機關發送應急信息的應急報警裝置。

第九條(網約車駕駛員條件)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除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

(二)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自申請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 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五)截至申請之日,無5起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尚未接受處理的情形。

第十條(許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網約車平臺公司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向車輛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向駕駛員發放註冊有效期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一條(網約車車輛申請限制)

個人僅限為其所有的一輛車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且其須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除出租汽車和客車租賃經營者外,其他單位所有的車輛不得申請網約車經營。

出租汽車和客車租賃經營者所有的車輛和駕駛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要求,並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證件。

第十二條(禁止跨業經營)

網約車和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不得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運營。

第十三條(收費和納稅)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並向乘客提供本市電子或者紙質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網約車平臺住宅化糞池清理責任)

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簽訂其他協議的,應當包含營運期間駕駛員的意外傷害保障條款。

第十五條(個人信息保護)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網絡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傢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傢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傢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網絡信息安全)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傢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傢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傢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十七條(經營服務規范)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二)不得發佈設置巡遊車營業站的機場、火車站等區域內的召車信息。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拆除、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二)不得安裝巡遊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

(三)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設置巡遊車營業站的機場、火車站等區域內攬客;

(四)不得將車輛交於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五)張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六)配合交通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管理要求)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對於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依據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暫停承接業務、註銷平臺註冊等措施。

第十九條(行政監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考核,並及時向社會公佈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違法行為處理等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記錄應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車輛註冊、駕駛員註冊、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通信管理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佈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條(屬地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屬地管理辦法。各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為所轄區域內網約車駕駛員提供申請受理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對網約車平臺的處罰)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應急報警裝置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發佈機場、火車站等區域內的召車信息的;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或者執行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以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註冊業務。

第二十二條(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處罰)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誠信記錄: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拆除、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安裝巡遊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的;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駕駛網約車巡遊攬客,或者在機場、火車站等區域內攬客的;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將車輛交於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車輛未張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拒絕配合交通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的;

(七)其他違反本市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非法客各級學校抽化糞池運處罰)

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違反《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幹規定》和《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關於本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長期以來,出租汽車行業在促進經濟發展、方便市民出行、提升城市綜合服務能力等方面,發揮瞭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作用,突出企業市場主體責任,完善利益分配機制,加快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構建與城市客運交通相適應、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協調發展的出租汽車服務體系,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平穩可持續發展,為乘客提供多層次的個性化交通服務。

(二)基本原則

1、明確定位,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在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前提下,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特點、交通出行需求、道路承載能力與環境容量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合理的發展規模。

2、鼓勵創新,轉型升級。鼓勵互聯網與傳統巡遊車相融合,統籌管理巡遊車和網約車,利用新技術、新手段提升傳統行業的管理與營運效率,規范新型出租汽車業態的發展,促進行業整體轉型升級。

3、轉變職能,強化監管。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管理方式,行業監管重心向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強化安全監管和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轉變,增強市場活力,提升服務品質。

二、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堅持公交優先發展和適度發展出租汽車

1、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在堅持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前提下,適度發展出租汽車,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發展水平相協調。出租汽車主要包括巡遊車和網約車等方式,巡遊車與網約車要實行差異化經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多樣化的運輸服務。

2、動態調整出租汽車運力規模與結構。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實行動態調控。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公共交通體系建設、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綜合交通出行需求、道路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條件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本市客運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在加強出租汽車營運狀況監測、準確評估市場供求關系的基礎上,本市建立出租汽車行業運力規模及結構的動態調整機制。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車,優先使用新能源車輛。

(二)加強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

3、逐步實行無償有期限經營權管理。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期限制度。現有巡遊車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的,在考慮各方面因素基礎上,通過車輛更新等方式實現經營權向有期限平穩過渡,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有期限。巡遊車經營權期限為6年,網約車車輛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退出網約車經營。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

4、完善出租汽車經營權配置制度。巡遊車經營權應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或依據服務質量考核結果等方式進行配置。網約車實施準入管理,符合網約車資格條件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取得相應資質後方可從事網約車服務。

5、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考核。對巡遊車經營權期限屆滿、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服務質量考核不合格,以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等情形,按有關規定對經營者的車輛經營權實施核減、註銷部分營運車輛額度的措施。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服務質量考核,並向社會公佈考核結果;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履行承運人責任,發生嚴重違法違規的,或服務質量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將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註冊業務。

(三)促進巡遊車轉型發展

6、促進出租汽車新老業態融合發展。鼓勵巡遊車經營者、網約車經營者依法通過兼並、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化經營,實現新老業態融合。鼓勵傳統出租汽車自建或聯合建設互聯網平臺,利用原有的車輛和人員優勢,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加快行業資源整合,推動車輛修理、檢測等業務的集約化、規模化發展,進一步降低運營成本,拓寬企業收入來源渠道。巡遊車營運額度可以優先轉為網約車,額度轉換後實行有期限經營。符合條件的本市巡遊車駕駛員,可直接申請網約車駕駛員資格。

7、優化巡遊車經營模式。繼續鼓勵出租汽車企業實行品牌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利用互聯網技術創新企業與駕駛員利益合理分配、運營風險共擔的經營模式,探索實行“拆帳制”、“公車公營”等經營模式。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出租汽車駕駛員收入分配方式及標準。在完善現有托管模式的基礎上,創新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管理模式,通過第三方社會組織參與政府委托管理。

8、優化巡遊車運營模式。引導巡遊車通過電話、互聯網等方式提供運營服務,統籌規劃並加快建設出租汽車候客泊位和停靠點,逐步形成以“電調(電話、互聯網等方式)+站點候客”為主的運營模式,減少車輛空駛,提高運營效率。推廣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方便公眾乘車。

9、優化巡遊車運價管理。巡遊車與網約車實行運價分類管理,巡遊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綜合考慮巡遊車運營成本、駕駛員勞動報酬、市場供需情況等因素,在進一步完善出租汽車企業成本規范制度的基礎上,合理制定並適時調整巡遊車運價水平和結構。

10、提高巡遊車駕駛員職業吸引力。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鼓勵企業提高駕駛員福利待遇,改善駕駛員工作環境。對駕駛員培訓進行補貼,鼓勵本市農村富餘勞動力、失業或協保人員參加出租汽車職業技能培訓;拓展駕駛員勞動力市場資源,積極推動開展駕駛員定向委托培訓等。實施駕駛員在崗繼續教育培訓制度,豐富培訓內容,不斷提升職業綜合素養。註重培育和宣傳先進典型,營造駕駛員文明服務、規范經營的良好氛圍,強化出租汽車駕駛員星級評定與獎勵機制。

11、提升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質量。明確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提升服務質量的責任主體。完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考核標準和指標體系,運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將違法率、投訴率、平臺評價等納入對經營者服務質量考評的重要數據來源,定期對經營者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並公佈排名結果。考評結果作為經營權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通過“獎優罰劣”促進經營者加強服務質量的管理。

(四)規范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

12、規范網約車發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暫行辦法》以及本市貫徹實施的若幹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應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後方可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其中,車輛應在本市註冊登記,駕駛員應為本市戶籍。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本市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實行屬地化管理,具體服務功能可由各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公益性服務機構承擔,以進一步提升管理能力。

13、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依法合規經營,加強對車輛和人員的管理,與駕駛員簽訂合同或協議;按國傢和本市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運營服務,合理確定運價並在網約車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公示,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不得有不正當競爭的價格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並納稅。

14、規范網約車信息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傢安全和乘客隱私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網約車平臺數據信息應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監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15、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在本市為私人小客車合乘提供信息服務的平臺應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合乘車輛、駕駛員和合乘者必須在平臺註冊後,方能進行合乘行為。合乘出行應滿足駕駛員事先發佈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日接單數不超過規定、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等條件,不滿足條件以合乘名義從事經營性客運服務的,按本市非法客運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五)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16、積極轉變行業監管方式。建立公開透明的監管機制,完善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根據行業發展新形勢和新要求,積極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建設。完善出租汽車信息化監管平臺,加強行業運行狀況的動態監測和分析,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行業管理水平。

17、完善法制建設。加快研究制訂和修訂完善出租汽車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適時啟動《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及時修訂《上海市出租汽車小客車管理規定》、《上海市出租汽車營運資格證件管理規定》等規范性文件,為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和日常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18、加強信用制度建設。依法嚴肅查處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等出租汽車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各種渠道宣傳教育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公開舉報電話,切實保護乘客合法權益。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加強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的記錄與應用,納入本市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強化信用評價信息收集應用,並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

19、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客運。依托本市整治非法客運聯席會議機制,嚴厲打擊非法客運行為,凈化出租汽車市場經營環境。創新執法方式,充分發揮互聯網平臺實時監控功能,精準查處非法客運車輛。在全市整治非法客運重點區域,配套推進公交線網優化及“最後一公裡”佈設工作,擠壓非法客運生存空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上海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商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和社會保障局、市環保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網信辦、市通信管理局、市政府法制辦、市金融辦、上海保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維穩辦、市信訪辦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實加強改革組織保障,確保改革取得實效。

(二)維護行業穩定

密切關註行業運行狀態,及時處理矛盾和問題。暢通利益訴求渠道,引導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通過合法方式理性表達訴求。對改革中的重大決策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防范化解各類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三)加強輿論引導

主動做好信息發佈,加強對相關文件的解釋與宣傳工作,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為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和規范網約車管理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關於規范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的有關要求,以及交通運輸部和本市的有關法規規定,對規范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以下簡稱“合乘”)出行行為,提出如下意見。

一、合乘定義及車輛要求

1、合乘定義。合乘出行也稱拼車、順風車,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通過合乘服務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預先發佈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駕駛員的車輛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攤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2、車輛要求。一是車輛應在本市註冊登記;二是七座以下非營業性小客車;三是車輛所有人為個人,車輛所有人為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非營業性小客車不得提供合乘出行;四是車輛通過本市環保檢測和公安部門的車輛安全檢測;五是合乘車輛應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

二、合乘行為要求

1、駕駛員要求。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1年以上駕駛經歷;二是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三是自註冊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四是應在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平臺進行註冊提供合乘出行;五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駕駛員應為車輛所有人。

2、合乘成本分攤。合乘出行可分攤總成本僅限於當次合乘出行車輛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發生的高速公路、橋隧通行費,除此之外駕駛員不得收取時間計費及其他任何費用。燃料等成本應按照合乘車輛車型工信部登記的綜合工況百公裡油耗、燃油等實時價格以平均公裡成本計費。

3、合乘行為規范。一是每輛車每天不得超過兩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線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二是合乘者的上車地點應在合乘出行車輛出發地周邊半徑1公裡的范圍內,或者合乘者的起訖點在駕駛員經過的路線附近;三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駕駛員應與合乘者按照人數平均分攤相關成本;四是應保持合乘車輛性能及技術狀況良好,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合乘者的出行安全。

4、合乘出行責任。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不屬於經營性客運活動,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駕駛員合乘出行的過程中,如遇交通執法機構市場執法檢查的,應積極予以配合,執法人員應檢查其是否符合合乘出行的相關規定。

三、平臺行為規范

1、機構備案制度。在本市從事提供合乘服務信息的平臺機構應在提供信息服務二十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一是平臺註冊地在本市的實體機構營業執照及法人、經營地址等相關信息;二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三是擬開展合乘信息服務的合乘運營模式、駕駛員和合乘者客戶端發佈及操作方式說明;四是車輛、駕駛員管理,合乘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置等制度文本;五是合乘服務平臺數據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監管平臺。

2、加強註冊管理。合乘車輛、駕駛員、合乘者必須在平臺註冊後,方能進行合乘出行。註冊內容應包括:一是合乘車輛行駛證及保險狀況等車輛信息;二是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三是合乘者相關信息。

平臺機構應對申請註冊的駕駛員和車輛按照本意見中有關車輛和駕駛員的要求予以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得予以註冊提供合乘信息服務,註冊駕駛員及車輛信息報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註冊駕駛員和車輛如發生有關違法行為或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平臺機構應及時註銷其註冊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務。

3、軟件功能設置。平臺所提供下載的合乘軟件應獨立設置,不應與巡遊出租汽車打車軟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軟件合並,合乘軟件除具備合乘信息發佈功能以外,所設置的相關功能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提供在線合乘出行協議,明確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合乘者各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具備線上簽訂協議後方可提供當次合乘出行的功能;

二是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客戶端預先發佈的合乘出行信息,應包括駕駛員身份、車輛型號及號牌、起訖點具體地址、出發時間和合乘線路等相關信息,並提供合乘者客戶端查詢;

三是不得設置駕駛員客戶端在未簽訂合乘協議、達成合乘出行意向前,預先查詢合乘者出行需求信息的功能;

四是合乘者客戶端僅能查詢出發地半徑1公裡以內的駕駛員合乘出行信息;

五是合乘軟件應具備按照單次合乘線路測算燃料等成本費用並預先告知合乘者的功能,燃料等成本費用可根據駕駛員註冊的車輛型號,按照工信部登記的綜合工況百公裡油耗、燃油等實時價格和合乘線路裡程(參配、圖片、詢價)等參數予以自動測算;

六是具備當次合乘成本分攤第三方支付功能;

七是具備符合上述駕駛員行為規范中合乘次數、成本費用分攤等限定功能,並可實時提供交通執法機構查詢。

4、報送信息數據。平臺機構應將註冊駕駛員和車輛等信息報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相關信息及合乘數據應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合乘數據包括但不限於:駕駛員及車輛信息,單次合乘行為出發、到達時間及地點,合乘行駛線路行程、合乘者已支付的分攤成本費用金額等。

四、合乘出行日常監管

1、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管處”)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負責制訂平臺和駕駛員、車輛備案的具體流程事項,負責對已備案平臺機構的日常監管,督促已備案平臺按照規范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務。市運管處負責對平臺機構報備的駕駛員及車輛信息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校核,對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車輛,責成平臺機構依據相關管理制度,在平臺系統中予以註銷。

市運管處監督平臺機構按照有關要求受理市民熱線的有關合乘投訴,對存在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問題應責成平臺機構予以整改,涉嫌違法行為的移交交通執法機構立案查處。

2、市場執法。本市交通執法機構在市場執法檢查中應按有關規定認定合乘出行行為,對不符合或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非營業性車輛,應當按照《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幹規定》和《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駕駛員及相關平臺機構依法予以查處,並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向社會公開。

3、信用管理。本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合乘平臺機構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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